发文标题: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十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48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6:06:18
实施时间:2005-5-2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甘肃 贵州 海南 湖北 湖南 宁夏 青海 陕西 新疆 云南
发文内容: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并经国家国资委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按“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方案对其所属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电信公司业务和资产(以下称“十省区公司”)进行了重组。具体方式是:先由集团公司在上述十省(区)新设全资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在对十省(区)公司电信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后,将拟上市资产、负债和权益注入目标公司,再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最终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的有关印花税问题通知如
下:
一、集团公司在十省(区)设立的目标公司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二、集团公司将十省(区)公司拟上市资产、负债注入到目标公司和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十省(区)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省(区)公司在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在改制后仅变更执行主体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