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税[2005]12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9 11:04:45

实施时间:2005-7-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闽国税复规转字[2005]第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会同财政部就增值税出口退税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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