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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96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5:44:15

实施时间:2005-10-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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