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预字第11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9 10:05:39
实施时间:1994-6-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
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预字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
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
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件附
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
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附件: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征收专用监制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