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5:23:42
实施时间:1999-1-1
失效时间:2000-12-31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信用社 营业税 通知
抄 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