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9]22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5:17:33
实施时间:1999-7-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