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2000]19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5:09:18

实施时间:2000-6-1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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