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71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5:02:18

实施时间:2000-8-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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