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9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5:01:04

实施时间:2000-9-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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