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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17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4:31:52

实施时间:2005-12-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144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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