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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23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3:53:23

实施时间:2005-1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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