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23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3:53:23
实施时间:2005-1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发文内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批复如下:
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欧莱雅透莹粉底液、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粉底液等三种粉底液产品,同时具有护肤和化妆功效,应按“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目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