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67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1:37:06
实施时间:1996-1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
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
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
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
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