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696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1:35:21

实施时间:1996-1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167号)精神,现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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