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94]]财税字第01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11:00:24
实施时间:1994-6-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
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
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
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