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0]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3:21:26

实施时间:2004-4-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 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
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
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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