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税[1997]8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3:19:08
实施时间:2004-10-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发文内容: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
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
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
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
业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