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6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09:09:40
实施时间:2004-6-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