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37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09:01:19
实施时间:2005-4-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外资企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