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18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08:46:22

实施时间:2004-1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青岛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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