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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1366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08:45:39

实施时间:2004-12-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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