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100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08:42:10

实施时间:2005-10-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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