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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6]52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8 08:41:25

实施时间:1998-4-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宁夏

发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担矿务局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宁地税流发[1996]147号)收悉。现对你区灵武矿务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建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你区灵武矿务局下设的建井工程处(现改名为综合公司)和羊场湾筹建处,承建本矿务局的建筑安装工程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概预算,并计算各种取费、法定利润和税金。工程验收后,按月与矿务局进行结算。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五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对灵武矿务局下属两个施工企业承建矿务局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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