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87]建总经字第9号

发文部门:建设部

录入时间:2006-07-18 08:24:29

实施时间:1987-2-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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