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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2]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7:39:42

实施时间:2002-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1]329号),现将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核算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的明细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应将“事业支出”科目的三级明细核算随之调整。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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