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098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7:11:24
实施时间:1989-9-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