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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19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7:08:58

实施时间:1989-11-2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行业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内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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