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1]209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7:06:09
实施时间:199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