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6]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7:04:33
实施时间:1996-5-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精神,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名单见财工字[1996]63号文件。
附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抄送: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