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1]484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7:04:33
实施时间:1991-4-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