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2]73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7:02:49
实施时间:1992-5-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