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适当延长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期限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86]财税字第04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5:44:16
实施时间:198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最近,一些地区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一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同,建议对其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期限适当延长。经研究,为了照顾实际情况,简化征收手续,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税款的期限,可以暂延长到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