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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47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0:15:06

实施时间: 1997-8-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
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
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199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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