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1997]47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0:15:06
实施时间: 1997-8-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
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
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199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