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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地税地函[1997]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10:13:59

实施时间:1997-5-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发文内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问题的复函

 来文悉。“先征后返还”政策是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而言的,对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的纳税人,在返还已缴纳的“三税”时,原则上不返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福利、校办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文规定,省局粤地税发[1994]023号对福利、校办企业在实行“先征后返还”政策时,特别规定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可以返还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遵照执行。但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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