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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4]145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5:25:29

实施时间:1994-6-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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