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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发文文号:国办函[2004]23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录入时间:2006-06-29 10:10:19

实施时间:2004-2-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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