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有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60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4:40:19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
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
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
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
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
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
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
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
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
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
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
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
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变更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凡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规
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