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委托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1986]财税字第211号
发文部门:财政
录入时间:2006-07-17 13:47:35
实施时间:1986-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外资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1982年起,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实行征税,对维护我国权益,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外汇收入.税款收入主要是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目前,有些地区提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需占用一定的人力,物力,增加费用开支,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建议适当给予代征手续费.经研究,为了补偿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费用支出,鼓励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法,税务机关可以从代扣,代缴税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支付给代扣,代缴义务人.现将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