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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外汇体制改革后关于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3:11:06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问:汇率并轨前企业调入的外币怎样处理?并轨后企业新调入的外币又怎样进行
会计处理?
 答:随着汇率的并轨,外汇调剂市场将会自然取消,但为了保证新旧体制衔接,
避免发生脱节,在1994年第一季度内,外汇调齐市场仍然存在,企业如外汇不足,
仍然可凭有关手续到外汇调剂市场购汇。由于汇率并轨后,市场荡价与调剂已相当接
近,没有必要对调剂外汇采用与其他外汇不同的核算方法,因此对企业在汇率并轨前
调入的外缺点和并轨后调入外币的会计处理重新作了规定。过去对调剂外缺点的会计
处理方法有二种:
 第一种方法是将调入的外币按实际调剂价单独记帐,调入的外币在支用时,按帐
面调剂价折合成记帐本位缺点记帐,采用这种方法的企业主要有外高投资企业和对外
经济合作企业。
 这类企业在外汇体制改革后,应将单独记帐的调剂外币存款帐户与其他外币帐户
一并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为:先将该调剂外币的存
款帐户并入相同币种的存款帐户,如调入的是美元,则将该美元调剂户并入美元户的
存款帐户,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贷:银行存款-(美元调剂)户
 然后将美元户的存款帐户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一并进行调整,同时
取消调剂外币帐户。1994年1月1日以后又发生调剂外币业务的,视同向银行购
入外币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种方法是调入外币时,将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间的差额记入“外汇价差”
科目,调入的外币在支用时,再将相应的外汇价差按用途转入有关科目,国同部分企
业均采用这种方法。
 这类企业在外汇体制改革后,对原调入的外币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因原调入的外
币没有单独记帐,混在其他来源的存款户中,1994年1月1日后,这些调入的外
币存款余额已随其他来源的存款一并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作了调整,调
整差额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因此,“外汇价差”科目中尚未分摊的调剂
价与国家外汇牌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也应从“外汇价差”科目转入“待转销汇兑损益”
科目。
 问:汇率并轨后外币帐户余额的调整差额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记帐所用汇率变动幅度较大,企业将原按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的外币改按市场汇价折合后,有些企业将会产生巨额汇汇兑损益。如将这些汇
兑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国家和企业恐怕均难以承受,因此应对这项因汇率大幅
度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单独处理。
 为了正确反映这部分因这次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应将所有外币帐户
的年初余额按1994年1月1日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  调整出的差额记入增设的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该科目借方核算汇兑损失,贷方核算汇兑收益。
 根据“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
按1994年1月1日的市汇价调整出的汇兑损益,应分别不同况作如下处理:
 1.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汇兑损益,如该项资产尚未音乐会使用或虽已音乐会
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可以直接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
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或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在建工
程”等科目。
 2.其他汇兑损益,如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计入开办费(外商投资企业记入
“筹建期间汇兑损失” 科目, )借记“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待科目,贷记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或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开办费”、“筹
建期间汇兑损失”等科目。
 3.如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应按下列办法处理:如为净损失,应在不长于5
年的期限内摊销,确需超过5年的,需经有关主管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在按规定摊销
时,按摊销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收收益,应选择下列办法中的一种进处理:
 (1)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转销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2)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弥补亏损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
记“利润分配”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
 (3)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帐益。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俩表中并入“递延资产”
项目筢映;如为贷方余额,并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金融企业和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可将净收益分别并入“其他负债”
项目和“长期应会款”项目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递
延投资收益”项目下增设“待转销汇兑收益”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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