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83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2:35:47

实施时间:2000-6-1

失效时间:2000-6-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为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
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本条所称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
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
所得税。
  三、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
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
本通知规定执行。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