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关于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540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2:34:34
实施时间:2000-7-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设备投资取得分成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
发[2000]37号)收悉。据你局反映:个人和医院签定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
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
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
对个人由此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以上事实,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
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
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