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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财库[2001]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2:32:10

实施时间: 2001-9-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库[2001]56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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