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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70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2:29:00

实施时间:2001-11-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7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你局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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