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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257号

发文部门: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2006-07-17 11:49:38

实施时间:2000-4-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
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安徽省
电气研究所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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