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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45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09:24:12

实施时间:2006-5-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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