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公益金及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94]财会字第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1:34:10
实施时间: 1994-5-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公益金及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94)财会字第16号
安徽省财政厅
你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来函询问有关公益金及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属于股东权益。提取时,借记“利润分
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货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作公积-
一般盈余公积”科目。企业用公益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资产,处置这些资产的
净损益, 列作企业营业外收支, 计入企业盈亏总额。同时按已处理资产价值,借记
“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在企业结束或清算时,该项资产也属于清算范围,清算所得扣除债务后的余额属
于股东所有。
二、关于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1994年1月1日前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已按国家外汇牌
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1994年1月1日由于国家汇率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应
设置“特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核算。如为净收益,则此项收益可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
限平均转入企业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或留待企业清算
时,并入企业清算收益。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