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4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商字第4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1:25:08
实施时间:1994-11-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核算和反映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金融保险企
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我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四年
度会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企业各项收入
1.金融、保险企业各项业务收入、代办和委托代办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代理人
民银行业务的全额手续费收入)、劳动服务费收入、未独立核算的信托等部门收入、
经理外汇业务收入,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并在有关会计决算中
如实、全面反映。
2.凡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停息(计息)挂帐的政策性贷款,可暂不按照权责发生
制的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但挂帐期满后,应改按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和确认当期的营
业收入。其中,实行计息挂帐的贷款,挂帐期间的应收利息应于挂帐期满后计入当期
的营业收入。除上述政策性贷款外,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政策性贷款的核算范围。
3.企业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
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私自作为
企业小金库随意开支。
二、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支出
1.定期存款的未到期应付利息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预提,实际支付的
定期存款利息在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不得通过多提应付利息来减少利润,更不得
将定期存款利息重复列入成本。三年期及三年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保值贴息按
实际支出数列入决算。
2.按照我部(93) 财商字第261号《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等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保险企业理赔收回的各种财产,必须以公允、合理的价格予以变卖,所
得价款冲减保险赔款支出。其中保险企业自己留用部分,应视同固定资产购置入帐,
并相应冲减赔款支出,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一律纳入指标控制;凡擅自实行各种名目赔
款包干办法以及搞突击赔付的。一律予以纠正,多支出的赔款在决算中冲回;凡以无
赔款优待名义搞变相回扣的,必须予以纠正。
3.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必须按照规
定提取和使用。呆帐准备金必须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88)财商字
第277号文件、(92) 财商字第232号文件以及(94)财商字第39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审
批权限核销;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4.严格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管理,对大宗修理费应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不得一
次列入成本;凡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建的必须纠正。要加强固定资产租赁
费的管理,凡进行固定资产以租代购的要坚决纠正;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所发生
的一切支出必须按规定列入递延资产,分期摊销。
5.严格加强工资管理。企业各种工资性支出必须如实纳入工资科目核算,工资
改革必须严格遵从国家规定,不得在工资之外以各种名义乱发工资性补贴、津贴。除
实行行员工资制的其他企业职工奖金按规定计入成本。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统一实行
计税工资办法, 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500元,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
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6.有规定控制比例的支出项目,年末实际支出数在控制比例以内的据实列入成
本;超过控制比例的各项支出,不得列入成本;凡决算中已列入成本的,我部在审批
年度决算时将进行纳税调整。
7.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应在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
不足开支发生赤字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
年消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应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
施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超支。
8.对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进行翻修以及进行供水、供电、供暖修建的,凡
构成固定资产的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未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列入递延资产分年进行摊
销处理。
9.办理国库券业务按规定开支的宣传、会议、人员培训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设
备和奖励费用,均在财政专项拨款内开支,不得挤占成本。办理其他债券业务的收入
必须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同时必要的开支可在成本中列支。
10.营业外支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报,具体项目要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1)根据(93) 财工字第37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
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交纳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2)企业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当地中企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扣除保险补偿和上级拨入补偿费以及残值收入后的非常损失
净额列入营业外支出,但不得借核销非常损失,扩大规模搞基建或搞豪华装修,凡借
此扩大营业外支出的,均不得列入决算。
(3)根据(94) 财税字第027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
(4)根据(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
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
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进行调
整。
三、汇兑损益的处理
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损失,数额不大的可直接计入企业
当期损益;数额较大、而且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可分期摊销处理,摊销期限一般不
得超过五年,如果个别企业数额巨大,确需超过五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
政机关核定。汇兑损益如为净收益,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
四、关于对外投资收益的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兴办全资附属企业、对外参股联营以及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
收益,均应如实列入企业会计决算,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其中:凡是由国家银行、保
险公司全额投资,按规定办理脱钩手续,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应将从中
分得的税后利润以及从联营、参股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全额计入投资收益;凡未办
理脱钩手续,或者仍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纳税的企业,应将其实现利润全额并
入年度会计决算;企业购买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应全额计入投资收益,照章交
纳所得税。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联营企业所发生的亏损应按规定由该企业以后年度
的利润弥补,不得并入投资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应单独附报
全资附属企业年度损益表,并对已纳税和自身投资收益并表情况加以详细说明。全资
附属及参股、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财税字(1994) 027号文件规定执行,从已脱钩并
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凡所投资的
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应按规定进行补税,高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率
的不退税。凡是已交纳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都应提供纳税凭证复印件,不提供纳税凭
证复印件的,视同未纳税处理。
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原则上由投资的银行、
公司予以核定,但税后利润应首先计提不低于10%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水平
原则上比照投资的银行、公司的平均水平核定,其余税后利润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国
家银行、保险公司参股或联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确定。
五、境外企业决算的处理
国家银行、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企业的利润,一九九四年暂按(89)财商字第31号文
件和(89)财商字第513号文件执行,决算单独上报,单独清算。
六、财税大检查有关事项的处理
在财务大检查中,被查出违纪金额的财务处理和上交办法,按财政部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各行(公司)对应调帐项目,在会计决算
中必须相应调整帐务,并在决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七、认真核实国家资本金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九九四年开始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要按照财
政部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认真核实国家资本金,国家专
业银行的国家信贷基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核定为银行的国家资本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总准备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余额核定为保险公司的国
家资本金;实行新财务制度以前通过利润分配转增的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或资本
金)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交通银行还应该认真核实法人资本金。
八、作好年终财产、帐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国家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
清理核实,作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
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并
在财务说明中加以说明。
九、做好一九九四年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分析工作和财务指标的考核工作
财务分析是会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会部门都要精心组织,认真分
析。财务分析应包括因信贷收支(保险收入)、成本开支、综合费用以及资金结构等
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形成书面材料与决算一并上报。同时还要做好财务指标的
考核工作。各行(公司)在报送会计决算时,须就以下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考核:
1.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各行(公司)要在全面清理核实
的基础上,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列报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例情况,其中按照财政
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部署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分支机构,清理出的各类固定资产均应
如实入帐,清理出的固定资产也要统一纳入指标考核基数。但不得趁新旧财务体制转
换之际,随意扩大在建工程,或虚列固定资产支出。
2.各行(公司)对一九九四年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未
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使用、结存情况要在决算中加以详细说明。
十、加强会计决算的审核工作,提高会计决算的编制水平
1.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年度决算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年度经营成
果的综合反映。金融、保险系统各级分管财会工作的行长(总经理)应加强对会计决
算编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
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
2.各行(公司)系统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从严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和所
有者权益,认真编制年度会计决算。各级行(公司)编制的会计决算在报上级行(公
司)的同时,应抄送财政部驻当地的中企机构。中企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年度会
计决算的审查,采取就地审查、对调整项目逐级汇总上报的办法,具体由各级中企机
构对同级银行(公司)报送的决算就地进行审查,应调整项目及金额和处理意见经同
级银行(公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中企处,最后由省级中企处审核汇总后上报
财政部,由财政部在批复各银行和公司年度决算时统一进行处理。中企机构对金融、
保险企业决算的审查办法和要点另行下达。
3.各级行(公司)对同级中企机构决算审查调整意见持有异议,经双方协商仍
不能达成一致的, 可通过上级行(公司)汇总到总行(总公司),由总行(总公司)
统一汇总报我部。
4.各行(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应在次年三月底以前报至财政部。
十一、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格式
1.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请按我部会计司有关要求编报,并同时编报
汇总业务状况表。有外币经营业务的企业除编报汇总报表外,还应单独编报外币业务
的有关报表(折美元)。
2.各行(公司)在编报汇总会计决算的同时,应编报总行(总公司)本级的损
益明细表。
十二、各总行(总公司)在对下布置本行(公司)一九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时不得
超出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并将本行(公司)本年的决算通知抄报我部。凡各行(公司)
下达的决算文件与我部统一规定相抵触的,中企机构审查决算时均不得作为依据。
十三、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四年的会计决算应合并编报。
十四、除国家各银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关系挂靠中央财政的各中央级金融性公司
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9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