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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协明传12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1:24:08

实施时间:1994-12-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会
计师事务所核算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接轨工作,现将对新制度的补充说明和新旧
制度的衔接办法规定如下:
 1.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 5%计提,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足支付的,可在
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2. 原制度中“服装费” 项目。在新制度中未作规定,有涉及此类情况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在会计制度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公益金”科目,科目编号为315,核
算会计师事务所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时,应借记
“利润分配——公益金”科目,贷记“公益金”科目;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
等科目。同时,在“利润分配”科目中相应增加“公益金”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
表”中,“公益金”项目列入第47行,原“未分配利润”项目向下移动一行,列入第
48行;在“利润表”中,“提取公益金”项目列入第20行,原“应付利润”项目向下
移动一行,列入第21行。
 4. 会计制度第40页“应将第13行‘利润总额’ 的本期数填入同期资产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栏内”此段文字有误,应改为“应将第13行‘利润总额’的
本年累计数加上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填入同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
利润’的期末数栏内”。
 5. 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 事务所总人数应包括在编和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
临时聘用人员。分支机构应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二项注册会计
师人数中“专职  人”删去。
 6. 利润表补充资料中, 最后一行的第一栏内加入“合计数”三个字,各栏内容
除“发起单位”外,均应计算出合计数,并与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数字相符。
 7. 原“事业发展基金” 和“职工住房基金”不变,原“风险准备金”改为“职
业风险基金”,均无需转帐。
 8. 原“职工福利基金” 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基金”转入“其他应
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9. 固定资产标准提高以后,原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变为物料用品,
折余净值可一次或分次摊销。
 10. 在94年度决算中, 由于情况特殊, 各地协会在编制汇总“利润表”时,原
“收支结余分配表”中税后结余分配的三项基金,除“事业发展基金”填入对应的项
目外,另两项基金可暂时加列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以后年度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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