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10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2006-06-29 09:08:11
实施时间:2006-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天津、河北、江苏、上海、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分别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采购免税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日本政府无偿援助中日友好大连人才培训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和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