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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4]0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1:02:18

实施时间: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
  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  (94)财会字第08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总后财务部。

附件: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
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资源税,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
-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
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
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
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
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
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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