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5]3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录入时间:2006-07-17 10:58:04
实施时间:1995-10-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财 政 部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
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5日 财会一字〔1995〕3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省威海会计师事务所以“(95) 威会师便字第1号”来函询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以外币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时,采用何种汇率折合归还投资额,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
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外币金额归还外国合作
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将归还的外币金额按外国合作者投资时折合其账面
实收资本所采用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按归还投
资当日或当月1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借贷方
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利润归还投资的,还应同时按记
入“已归还投资” 科目的利润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
“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如因分期投资等原因而使账面实收资本具有一个以上的折合汇率的,可采用先进
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折合汇率。
2. 合作各方如在合同中规定以确定的或确定比例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的外币
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应根据确定的记幅本位币金额借记“已
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以利润归还的部分,借记“未分配
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以上意见请转告该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